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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某在北京某公司负责产品维修检测工作,2018年入职时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,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。2021年12月某日上午,赵某独自一人进入工作地点后死亡,昌平区人社局作出认定“视同工伤”决定,但公司并不认同此番决定,认为赵某未在“工作时间”在“工作岗位”,不能算是工伤,因此向北京市昌平法院起诉区人社局,要求撤销工伤认定。那么,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是如何界定的呢?未签合同、未缴社保、受伤时没在工作,能否算作工伤呢?